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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5-11-02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云南中医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 言

 

云南中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1953年3月成立的昆明中医进修学校,1960年4月经国家批准成立云南中医学院,是全国第二批设立的中医药本科院校。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秉承 “崇德和合 博学敦行” 的校训,以“传统与现代结合,传承与弘扬并重,包容与开放共存”为办学理念,以“特色鲜明区域高水平中医药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学科特色,始终践行“承岐黄仁术、传大医精诚,弘云岭医药、济苍生健康”的办学使命,致力于培养“明德至善,博学至精”的高素质应用型中医药人才,服务健康产业发展,引领云南中医药事业,办人民满意的中医药大学,造福人类健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云南中医学院”,中文简称为“云中”;英文全称为“Yunn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简称为“YNUTCM”。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076号,设有呈贡校区和白塔校区。学校网址是http://www.ynutcm.edu.cn,组织机构代码是:43120334-4。

第四条 学校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机关为云南省教育行政部门,系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按照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办法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部门、科学研究机构、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七) 对直属附属医院具有领导和管理的职权;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和资金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国家授予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依法保管和使用国有资产;

(四)完善内部管理及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五)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特色弘校、文化塑校、服务荣校,走以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围绕中医药和相关学科领域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建设氛围浓厚、品位高雅、特色鲜明的中医药校园文化。

第八条 学校以中医药学科为核心和主体,医、理、工、管等学科交叉、融合、协同发展,大力培育特色学科,积极发展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促进中医药学科在传承中创新发展。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中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和对外教育,积极发展中医药及相关领域职业教育,拓展继续教育;立足云南,面向西南,辐射周边,走向世界;力争建成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在东南亚、南亚有重要影响的特色鲜明的高等中医药大学。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依据国家、行业及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标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学校按照学位授予办法授予学位证书;学生达到职业标准的,经鉴定颁发职业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围绕云南地方特色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云南中医药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提供智力与人力支撑。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留学生教育,加强在高等教育、传统医药、现代医药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医药教育国际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门办学,积极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政、产、学、研、用的协同模式,全面履行办学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直属附属医院的领导,支持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为完成人才培养各项任务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三)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任免学校党委部门、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四)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

(十)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

学校党委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党委按其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中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监督、执纪、问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负责、副校长分工合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学校制定行政议事规则,校行政按其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其主要职权是:

(一)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四)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或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七)维护学术道德,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八)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决定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根据发展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学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和学位授权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三)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校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

(五)审批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研究审议学校学科学位点发展规划;

(八)调查、审核、认定学位论文不端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完成上级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十一)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给的相关工作任务。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各学院(部)教代会在学院(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学院(部)基层工会为学院(部)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学生工作委员会,为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学生工作规划和学生工作年度计划;

(二)审议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案;

(三)审议给予学生开除及学生重大权利的事项;

(四)审定校级以上学生评优、评奖的评选结果;

(五)审定学生重大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六)研究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七)审定学生资助与管理工作中具有全局性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八)审议其他需要学生工作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制定学生工作委员会章程,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发挥引导学生、服务学生、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作用;

(三)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条例及制度;

(四)学生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下设学院(部)。学院(部)是履行学校职能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各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能职责:

(一)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二)按照学校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制定学院(部)自身发展规划,提出学院(部)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负责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本院(部)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五)经学校党委、行政授权,聘任学院(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六)按学校要求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七)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质量;

(八)制定学院(部)教师及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推荐学院(部)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院(部)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共同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策,对学院(部)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共同负责。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联席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部)重要问题和事项。根据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其中:涉及干部、奖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指定的副书记或行政副职主持。

第三十条 学院(部)党组织书记主持本院(部)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部)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建设附属医院。附属医院是学校开展教书育人的重要场所,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承担学校教学任务。

直属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机构的,依法、依据和学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对独立地管理和运营,承担法律责任,干部任免由学校党委负责。非直属附属医院由学校对其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进行指导,支持其建设和发展。

学校支持和鼓励附属医院与医疗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络与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扩大规模,提高效益。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学校和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并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及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立德树人,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爱护学生;

(四)净化校风、学风、教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素质人才。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上级规定和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调整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平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定章程并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代表学生反映学生的诉求,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奖学金的发放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鼓励毕业生到国家和社会最需要的地区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听证会、学生代表大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渠道,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预算体系分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强化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学校财务收支及管理状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资产实行“职能部门统筹监管、资产占用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全校师生员工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外部关系与校友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知名大学、国际著名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条 学校设置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办学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及其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学校制定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云南中医学院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云南中医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云南中医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云南中医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对为学校建设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云南中医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八章 校徽、校庆、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校徽取“Y”(云南)、“中”和“Y”(医)为设计基本元素,诠释“云南中医学院”。图形中展开的书本及由书本延伸的浪花造型,象征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中医药文化,又体现学校教书育人、培养人才的神圣使命和优良传统。校徽图形似一只奋飞的孔雀造型,代表“云南”特色,展现学校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积极开创美好未来的气势,也象征着学子放飞理想、探索真知、立志成才、奉献社会的进取精神。圆形背景描绘成地球形态,寓意学校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致力于弘扬中华中医文化,造福人类。校徽以蓝色、绿色为主色调,象征中医药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旺盛的生命力,也预示着学校充满希望的美好前景。“1960”代表云南中医学院成立于1960年。

第六十四条 校庆日为每年10月30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风为:树人求真传大医精诚,授业从严承岐黄仁术。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风为:务实、进取、严谨、创新。

第六十七条 学校学风为:乐学、勤思、自主、合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云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发布生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按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原核准部门核准备案后重新发布。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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